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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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