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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