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

严禁在信用修复管理中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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