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