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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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