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