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或者停止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