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