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