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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