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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