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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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