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