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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