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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