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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