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产地认定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