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统计调查证。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