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 持证人员不再从事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或者统计调查证有效期届满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统计调查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