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持证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 (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要求有关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资料; (四)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依法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改正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