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