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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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