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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