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统计调查证是统计调查人员依法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统计调查人员依法进行政府统计调查活动时,应当主动向统计调查对象出示统计调查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本单位颁发的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