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执行一次性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可以颁发临时统计调查证。 临时统计调查证的颁发、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规定。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