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统计调查证,不得使用统计调查证进行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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