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调查证,不得涂改、转借、故意毁损统计调查证,不得使用统计调查证进行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