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投资计划业务和财务状况。各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拒绝、阻挠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有关当事人的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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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