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