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四条

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应当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披露、报告下列信息和事项: (一)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投资计划收益及财产现状; (三)托管报告及监督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及报告的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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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