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及其他为投资计划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不同投资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执行投资计划产生债务,不得对投资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