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第五十八条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