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八条

独立监督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资主体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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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