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大会应当在30日内委任新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的,新独立监督人继任前,原独立监督人应当继续履行有关职责,妥善保管监督资料,及时办理监督业务移交手续。新独立监督人应当承继原独立监督人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职责。 独立监督人出现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情形时,受益人大会可以指定临时独立监督人负责相关独立监督事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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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