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