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监督人职责终止: (一)独立监督人被依法暂停或者终止从事独立监督业务; (二)独立监督人被受益人大会解任; (三)独立监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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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