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第五十四条独立监督人按照投资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独立监督人因监督不力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