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三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职业准则,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必要时聘请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协助完成独立监督职责;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以及履行法定、投资计划约定职责的情况; (四)跟踪监测融资主体管理的基础设施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资金投向,项目期限、质量、成本、运营以及履行合同情况。发现融资主体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五)分析项目建设及运营风险,及时提出防范和化解建议; (六)了解、获取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运营的有关信息,并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七)列席受益人大会; (八)向受益人和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主动接受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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