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二条

独立监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诚信和市场形象;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项目监控和操作制度,并且执行规范; (三)具备承担独立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及技能; (四)从事相关业务3年以上并有相关经验; (五)近3年未被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处罚;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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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