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一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