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七章 独立监督人

第五十一条

独立监督人可由下列机构担任: (一)投资计划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国内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三)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发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专业机构; (四)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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