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托管人
第四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托管人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其托管的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四)将其托管的投资计划财产转交他人托管; (五)与受托人、融资主体、独立监督人合谋,损害受益人利益;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