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托管人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忠实履行托管职责; (二)根据不同投资计划,分别设置专门账户,保证投资计划财产独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据委托人指令,及时托管投资计划财产,办理委托人的资金划拨; (四)根据投资计划约定,审核受托人指令,及时办理投资计划的资金划拨,将投资收益及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五)确保融资主体支付投资收益和清算财产分配进入投资计划专门账户; (六)负责投资计划的会计核算,复核、审查受托人计算的投资计划财产价值; (七)了解并获取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有关信息,要求受托人、融资主体作出说明; (八)监督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及回收、投资计划收益计算及分配情况,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及时向其他当事人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九)定期编制托管报告;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委托人、受益人及独立监督人的查询;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资金划拨指令、收益计算、支付及分配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主动接受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向其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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