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以及参与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