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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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