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受益人
第三十八条
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受益人
受益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受益人大会章程和独立监督合同; (二)决定提前终止受托合同或者延长投资计划期限; (三)决定改变投资计划财产投资方式; (四)决定更换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 (五)决定调整受托人、托管人以及投资计划的其他当事人报酬标准; (六)投资计划约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