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投资计划生效后,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投资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投资计划财产; (三)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凭证; (四)按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份额或者投资计划约定行使表决权; (五)向投资计划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管理及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监督有关当事人履职情况;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