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投资计划财产; (二)将投资计划财产用于信用交易; (三)以投资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向融资主体之外的人提供贷款; (四)将投资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合管理; (五)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混合管理; (六)利用投资计划财产牟取约定报酬以外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任何方式提供保本或者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八)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 (九)将受托人固有财产与投资计划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投资计划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十)从事导致投资计划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十一)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