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三十条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受托人
受托人违反投资计划约定,致使对第三方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受托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归入投资计划财产;导致投资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提供虚假或者模糊信息,误导独立监督人,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