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委托人投资受托人设立的投资计划,应当聘请托管人托管投资计划的财产。受益人应当聘请独立监督人监督投资计划管理运营的情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