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投资项目情况,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二)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价值及管理运营风险; (三)设立投资计划,与委托人签订受托合同; (四)与融资主体签订投资合同或者相关协议,约定融资主体书面承诺接受独立监督人的监督并为独立监督人实施监督提供便利; (五)代表委托人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合同,为每个投资计划开立一个独立的投资计划财产银行账户; (六)代表受益人与独立监督人签订独立监督合同,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保障投资计划财产安全; (七)在投资计划授权额度内,及时向托管人下达项目资金划拨指令; (八)及时向受益人分配并支付投资计划收益,将到期投资计划财产归还受益人; (九)协助受益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事宜; (十)及时披露投资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项目管理运营情况; (十一)持续管理和跟踪监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情况,要求融资主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编制投资计划管理及财务会计报告; (十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计划管理和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保存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及投资项目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资计划的商业机密; (十六)受益人大会实质性变更投资计划的,及时将有关投资计划变更的文件资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十七)遇有突发紧急事件,及时向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八)主动接受有关当事人、中国保监会和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报送相关文件及资料; (十九)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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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