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 受托人与托管人、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为同一人,且受托人与独立监督人、融资主体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受托人与托管人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披露,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