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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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