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委托人
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未依照有关规定注册的投资计划; (二)利用投资计划违法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妨碍相关当事人履行投资计划约定的职责; (四)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