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投资计划的投资可行性; (二)测试投资计划风险及承受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预案; (三)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约定受益人权利; (四)与受托人签订受托合同,确定投资计划管理方式,约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权限,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监督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约定有关当事人报酬的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七)定期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收支和处分情况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运营信息,并要求其作出具体说明; (八)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投资计划的约定或者因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投资计划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要求受托人调整投资计划财产的管理方法; (九)受托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投资计划约定,造成投资计划财产损失的,要求受托人恢复投资计划财产原状、给予赔偿; (十)受托人、托管人违反投资计划目的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投资计划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根据投资计划的约定和本办法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托管人; (十一)保存投资计划投资会计账册、报表等; (十二)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及材料; (十三)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