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作为投资计划委托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二)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引入了投资计划财产托管机制;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投资人员; (五)最近3年无重大投资违法违规记录; (六)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代其履行委托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不受前款第(四)项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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