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一个或者多个委托人可以投资一个投资计划,一个委托人可以投资多个投资计划。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