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计划终止: (一)发生投资计划约定的终止事由; (二)投资计划的存续违反投资计划目的; (三)投资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投资计划被撤销或者解除; (五)投资计划当事人协商同意; (六)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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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