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