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投资计划的受益权应当分为金额相等的份额。 受益人通过受益凭证表明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转让受益凭证。受益凭证的受让方应当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受益凭证转让的,受让人承继原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资计划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因转让发生变化。 投资计划受益凭证转让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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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