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资和管理风险; (二)投资计划目的和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资金用途、金额、期限或者投资退出方式、还款方式、保证条款及违约责任、信息披露等; (三)各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其关联关系; (四)投资可行性分析; (五)投资计划业务流程,包括登记及托管事项、投后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流动性安排、收益分配及账户管理; (六)投资计划的设立和终止; (七)投资计划的纳税情况; (八)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和管理风险应当在投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加以提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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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