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