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投资计划不得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项目: (一)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 (二)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合法有效许可的; (三)主体不确定或者权属不明确等存在法律风险的; (四)融资主体不符合融资的法定条件的;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