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政策; (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 (三)融资主体最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